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及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一、傷病給付、失能一次金給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及失蹤給付:本法所定各項之給付基準。 二、失能年金:本法所定同一失能程度失能一次金之給付基準。 三、遺屬年金:本法所定遺屬一次金之給付基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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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及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一、傷病給付、失能一次金給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及失蹤給付:本法所定各項之給付基準。 二、失能年金:本法所定同一失能程度失能一次金之給付基準。 三、遺屬年金:本法所定遺屬一次金之給付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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