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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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基準計算。
- 2.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3.保險給付以日為給付單位者,按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 4.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發生保險事故者,該未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按其月薪資總額對應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予以認定。但以不高於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之等級為限。
- 5.前項未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提具相關薪資資料供保險人審核時,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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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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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 條所定被保險人,有從事非本 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工作遭遇職業傷病情況,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涉及 同法第 6、13、28、36、9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適用之說明
-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以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所定投 保單位,其中之一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退保手續,或職業工會被保險 人另受僱於同法第 6 條所定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手續 ,且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保險事故,保險人於發給保險給付後,其「平 均月投保薪資」應就被保險人於該投保單位任職期間,依同法第 28 條規 定計算,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
- 勞動部就被保險人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一次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 給付,於日後恢復工作能力,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期間發生職災保險 事故,其保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及請領失能一次金或遺屬津貼等 事項之說明
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基準計算。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給付以日為給付單位者,按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發生保險事故者,該未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按其月薪資總額對應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予以認定。但以不高於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之等級為限。 前項未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提具相關薪資資料供保險人審核時,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計算。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保險之保險給付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於罹災前之經濟生活水準,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基準,以貼近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前之生活水準為原則,爰參酌先進國家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並考量我國實務之狀況,於第二項定明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並就未滿六個月者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予以定明。 三、第三項規定保險給付以日為給付單位者,其計算方式係將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 四、投保單位若未依法為第六條被保險人辦理保險手續,嗣後發生保險事故,依第十三條規定,渠等之保險效力自到職日起算,故仍得請領保險給付。惟考量保險給付仍須有一定之計算基準,於未申報投保薪資情況下,為兼顧與依法辦理投保者之權益衡平,並避免事後薪資申報衍生之道德危險,爰於第四項定明未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認定方式及限制。 五、為避免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提具相關資料,致保險人查核投保薪資有實際上困難,爰於第五項定明是類情形,保險人審核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計算。
- 第六條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核名詞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2 條條文
一、第一項定明本保險之保險給付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於罹災前之經濟生活水準,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基準,以貼近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前之生活水準為原則,爰參酌先進國家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並考量我國實務之狀況,於第二項定明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並就未滿六個月者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予以定明。 三、第三項規定保險給付以日為給付單位者,其計算方式係將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 四、投保單位若未依法為第六條被保險人辦理保險手續,嗣後發生保險事故,依第十三條規定,渠等之保險效力自到職日起算,故仍得請領保險給付。惟考量保險給付仍須有一定之計算基準,於未申報投保薪資情況下,為兼顧與依法辦理投保者之權益衡平,並避免事後薪資申報衍生之道德危險,爰於第四項定明未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認定方式及限制。 五、為避免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提具相關資料,致保險人查核投保薪資有實際上困難,爰於第五項定明是類情形,保險人審核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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