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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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 2.被保險人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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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被保險人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保險給付,並基於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之原則,爰為第二項規定。
- 受益人名詞
(1100423 制定)
一、為避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保險給付,並基於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之原則,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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