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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0 條

  1. 1.不符合本法所定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2. 2.不符合本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3. 3.前二項給付返還規定,於受益人、請領人及法定繼承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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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0 條的規定中可以得知,如果被保險人不符合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保險人有權撤銷其資格,並要求已領取保險給付者限期返還。同時,如果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保險人也有權要求返還,並且這項規定對受益人、請領人及法定繼承人都適用。 舉例來說,在提及「不符合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這一條款可以引用前述的參考資料,如原告請領殘廢給付時,屬於溢領的情況。根據法條規定,保險人有權要求原告限期返還溢領的給付金額。 另外,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對於不符合加保資格而參加保險的情況,保險人有權撤銷其資格,這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0 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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