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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符合本法所定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2. 不符合本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3. 前二項給付返還規定,於受益人、請領人及法定繼承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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