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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六 款 失蹤給付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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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款 失蹤給付
第 55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
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
死亡宣告
裁判
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其遺屬得依
第四十九條
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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