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本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監理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年滿十五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包括外國籍人員。
本保險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規定之被保險人,除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應自行負擔外,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四、其他法律有關消滅時效規定。
本保險之給付種類如下: 一、醫療給付。 二、傷病給付。 三、失能給付。 四、死亡給付。 五、失蹤給付。
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領取遺屬年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再婚或不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情形。
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 三、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本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二章保險給付支出、第六十二條編列之經費、第四章與第六章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支出、審核保險給付必要費用及前條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