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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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
- 2.前項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投保單位得委託勞工團體辦理,其保險費之負擔及繳納方式,分別依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 3.投保單位應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並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 4.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前項相關表冊,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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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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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 前項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投保單位得委託勞工團體辦理,其保險費之負擔及繳納方式,分別依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投保單位應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並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前項相關表冊,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有關投保、退保及相關保險事務,均有賴投保單位配合辦理,俾保險制度正常運作,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小規模投保單位辦理保險業務之便利性,並鑒於職業工會等勞工團體,對於社會保險相關事務較為熟稔,爰於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得委託勞工團體辦理保險事務。 三、又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須審核投保單位保存之相關資料,爰為確保前開資料之完整,俾利保險業務審核之正確性,於第三項規定投保單位有於一定期限內保存相關資料之義務。 四、第四項定明保險人得查核投保單位保存之相關資料,並規定投保單位有配合之義務。
- 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核名詞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9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20 條條文
一、有關投保、退保及相關保險事務,均有賴投保單位配合辦理,俾保險制度正常運作,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小規模投保單位辦理保險業務之便利性,並鑒於職業工會等勞工團體,對於社會保險相關事務較為熟稔,爰於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得委託勞工團體辦理保險事務。 三、又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須審核投保單位保存之相關資料,爰為確保前開資料之完整,俾利保險業務審核之正確性,於第三項規定投保單位有於一定期限內保存相關資料之義務。 四、第四項定明保險人得查核投保單位保存之相關資料,並規定投保單位有配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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