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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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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
  2. 2.前項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投保單位得委託勞工團體辦理,其保險費之負擔及繳納方式,分別依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3. 3.投保單位應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並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4. 4.保險人為查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前項相關表冊,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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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   前項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投保單位得委託勞工團體辦理,其保險費之負擔及繳納方式,分別依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投保單位應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並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前項相關表冊,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有關投保、退保及相關保險事務,均有賴投保單位配合辦理,俾保險制度正常運作,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小規模投保單位辦理保險業務之便利性,並鑒於職業工會等勞工團體,對於社會保險相關事務較為熟稔,爰於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得委託勞工團體辦理保險事務。   三、又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須審核投保單位保存之相關資料,爰為確保前開資料之完整,俾利保險業務審核之正確性,於第三項規定投保單位有於一定期限內保存相關資料之義務。   四、第四項定明保險人得查核投保單位保存之相關資料,並規定投保單位有配合之義務。

(1100423 制定)

一、有關投保、退保及相關保險事務,均有賴投保單位配合辦理,俾保險制度正常運作,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小規模投保單位辦理保險業務之便利性,並鑒於職業工會等勞工團體,對於社會保險相關事務較為熟稔,爰於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得委託勞工團體辦理保險事務。   三、又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須審核投保單位保存之相關資料,爰為確保前開資料之完整,俾利保險業務審核之正確性,於第三項規定投保單位有於一定期限內保存相關資料之義務。   四、第四項定明保險人得查核投保單位保存之相關資料,並規定投保單位有配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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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前項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