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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9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規定之被保險人,除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應自行負擔外,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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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9 條,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保險人除實際從事勞動的人員外,保險費應由投保單位全部負擔。這意味著被保險人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受僱於特定公司或組織中,不需要承担保險費的負擔。 這項觀念可以在上述案例中找到一個例子。在案例中,被告未依法為原告陳○清投保勞工保險,導致原告無法領取保險給付。根據勞工保險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法辦理保險手續者,應負擔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並且依法給付標準賠償。這就顯示了投保單位應該要承擔全部的保險費用,以保障勞工的權益和利益。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9 條第一款的規定,投保單位應當承擔全部的保險費,以確保被保險人在發生事故時能夠得到應有的保障和給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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