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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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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者,保險人得按查資料逕行調整投保薪資至適當等級,並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2. 2.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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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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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者,保險人得按查核資料逕行調整投保薪資至適當等級,並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立法理由一、投保單位應覈實申報所屬勞工之投保薪資,惟為避免勞工因投保單位申報不實致影響給付權利及本保險制度健全運作,保險人於辦理相關查核作業(如查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薪資所得資料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金額等),得據以調整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爰於第一項定明保險人得按查核資料就申報不實之投保薪資逕行調整及調整後發現與實際薪資不符之處理。   二、為明確依第一項規定逕行調整投保薪資之生效日,於第二項定明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 名詞
(1100423 制定)

一、投保單位應覈實申報所屬勞工之投保薪資,惟為避免勞工因投保單位申報不實致影響給付權利及本保險制度健全運作,保險人於辦理相關查核作業(如查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薪資所得資料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金額等),得據以調整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爰於第一項定明保險人得按查核資料就申報不實之投保薪資逕行調整及調整後發現與實際薪資不符之處理。   二、為明確依第一項規定逕行調整投保薪資之生效日,於第二項定明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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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者,保險人得按查核資料逕行調整投保薪資至適當等級,並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