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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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者,保險人得按查核資料逕行調整投保薪資至適當等級,並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 2.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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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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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者,保險人得按查核資料逕行調整投保薪資至適當等級,並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立法理由一、投保單位應覈實申報所屬勞工之投保薪資,惟為避免勞工因投保單位申報不實致影響給付權利及本保險制度健全運作,保險人於辦理相關查核作業(如查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薪資所得資料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金額等),得據以調整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爰於第一項定明保險人得按查核資料就申報不實之投保薪資逕行調整及調整後發現與實際薪資不符之處理。 二、為明確依第一項規定逕行調整投保薪資之生效日,於第二項定明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 核名詞
(1100423 制定)
一、投保單位應覈實申報所屬勞工之投保薪資,惟為避免勞工因投保單位申報不實致影響給付權利及本保險制度健全運作,保險人於辦理相關查核作業(如查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薪資所得資料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金額等),得據以調整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爰於第一項定明保險人得按查核資料就申報不實之投保薪資逕行調整及調整後發現與實際薪資不符之處理。 二、為明確依第一項規定逕行調整投保薪資之生效日,於第二項定明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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