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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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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2. 2.被保險人之薪資,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前開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3. 3.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
  4. 4.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5. 5.前項投保薪資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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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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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前條第一項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   被保險人之薪資,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前開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前項投保薪資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投保單位申報月投保薪資之義務及其申報之依據。   二、投保薪資係計算保險費及核發相關保險給付之依據,為兼顧被保險人權益及投保單位行政之便利性,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投保單位申報投保薪資調整義務之期間及調整時點。   三、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二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原則應按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爰於第三項定明是類人員投保薪資之申報方式。   四、第四項定明第一項之投保薪資分級表訂定應踐行之程序。有關投保薪資分級表之上限,將參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一定級距擬定,以增進勞工請領保險給付權益,合理分擔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風險,並兼顧社會保險之適當保障原則及保險費負擔之可行性。又依一百零七年度統計資料,該分級表第八組第四十四級七萬兩千八百元以下提繳者,可含括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工之薪資水準。   五、為提供遭遇職業傷病勞工適足之基本生活,爰於第五項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之下限及應配合調整之情形。

(1100423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投保單位申報月投保薪資之義務及其申報之依據。   二、投保薪資係計算保險費及核發相關保險給付之依據,為兼顧被保險人權益及投保單位行政之便利性,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投保單位申報投保薪資調整義務之期間及調整時點。   三、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二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原則應按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爰於第三項定明是類人員投保薪資之申報方式。   四、第四項定明第一項之投保薪資分級表訂定應踐行之程序。有關投保薪資分級表之上限,將參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一定級距擬定,以增進勞工請領保險給付權益,合理分擔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風險,並兼顧社會保險之適當保障原則及保險費負擔之可行性。又依一百零七年度統計資料,該分級表第八組第四十四級七萬兩千八百元以下提繳者,可含括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工之薪資水準。   五、為提供遭遇職業傷病勞工適足之基本生活,爰於第五項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之下限及應配合調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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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