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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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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 二、前款保險費繳納完成時,另有向後指定日期者,自該日起算。
  2. 2.前項人員保險效力之停止,至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指定之保險訖日停止。
  3. 3.前二項保險效力之起訖時點,於保險費繳納完成後,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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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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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依第十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   二、前款保險費繳納完成時,另有向後指定日期者,自該日起算。   前項人員保險效力之停止,至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指定之保險訖日停止。   前二項保險效力之起訖時點,於保險費繳納完成後,不得更改。

立法理由一、為提供即時保障並避免巧取給付之道德危險,爰於第一項定明依第十條規定加保者,其保險效力原則自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惟有向後指定日期之情形者,則自該指定日期起算。   二、第二項定明依第十條規定加保者,其保險效力之停止時點。   三、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並避免反覆變更保險效力起訖時點造成後續爭議及行政資源浪費,爰於第三項定明保險效力之起訖時點,於保險費繳納完成後,不得更改。

(1100423 制定)

一、為提供即時保障並避免巧取給付之道德危險,爰於第一項定明依第十條規定加保者,其保險效力原則自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惟有向後指定日期之情形者,則自該指定日期起算。   二、第二項定明依第十條規定加保者,其保險效力之停止時點。   三、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並避免反覆變更保險效力起訖時點造成後續爭議及行政資源浪費,爰於第三項定明保險效力之起訖時點,於保險費繳納完成後,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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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依第十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