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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起算。 二、前款保險費繳納完成時,另有向後指定日期者,自該日起算。
  2. 前項人員保險效力之停止,至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指定之保險訖日停止。
  3. 前二項保險效力之起訖時點,於保險費繳納完成後,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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