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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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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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立法理由為健全本保險基金財務,並避免義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而無法獲致清償之情形,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定明保險費及滯納金受清償之優先性。
- 滯納金名詞
- 債權名詞
(1100423 制定)
為健全本保險基金財務,並避免義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而無法獲致清償之情形,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定明保險費及滯納金受清償之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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