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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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一項:自不能工作起「四日」內請領傷病給付
二項:前二個月以「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以「投保薪資70%」方式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4日」(避免道德危險)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2. 前項傷病給付,前2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3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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