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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3 條
- 1.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2.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請領現金給付者,得檢附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現金給付之用。
- 3.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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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3 條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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