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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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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2. 2.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請領現金給付者,得檢附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現金給付之用。
  3. 3.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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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3 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請領現金給付者,得檢附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現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經濟安全,爰為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鑒於本保險相關給付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等行為之標的,爰為區別保險給付及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並提供較為便利之領取方式,以請領現金給付為目的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僅供存入是類保險給付之用,爰為第二項規定。

  • 受益人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1100423 制定)

一、為保障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經濟安全,爰為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鑒於本保險相關給付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等行為之標的,爰為區別保險給付及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並提供較為便利之領取方式,以請領現金給付為目的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僅供存入是類保險給付之用,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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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3 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被保險人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