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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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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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請領現金給付者,得檢附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現金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經濟安全,爰為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鑒於本保險相關給付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等行為之標的,爰為區別保險給付及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並提供較為便利之領取方式,以請領現金給付為目的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僅供存入是類保險給付之用,爰為第二項規定。
- 受益人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1100423 制定)
一、為保障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經濟安全,爰為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鑒於本保險相關給付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等行為之標的,爰為區別保險給付及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並提供較為便利之領取方式,以請領現金給付為目的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僅供存入是類保險給付之用,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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