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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2.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請領現金給付者,得檢附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現金給付之用。
  3.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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