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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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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扣減之。
  2. 2.前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應繳還而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且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障法第34條,根據該法規,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扣減之。此條款指出如果已經領取的保險給付被撤銷或廢止,保險人有權從已領取的給付金額中扣減。另外,關於扣減保險給付的種類、方式、金額等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扣減方式及相關事項會由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規定。 此外,第一項應繳還而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并且不適用公司法的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以及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這表示應繳還但尚未繳還的保險給付,優先於一般債權受到清償,并且不適用特定法規對債務的免責規定。 以上解釋資料參考了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第2項與第3項的相關規定,並且提及了法律上的債務清償優先順序及免責規定,這些都是法律系教授分析逐條釋義時所需參考的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扣減之。   前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應繳還而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且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健全保險財務,並符行政經濟,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之保險給付,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中扣減。   二、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就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及方式等事項訂定辦法。   三、為避免相關債務免責之規定損及本保險基金財務穩定,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二規定,於第三項定明應繳還而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排除相關法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債權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公司重整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規
  • 破產法法規
(1100423 制定)

一、為健全保險財務,並符行政經濟,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之保險給付,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中扣減。   二、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就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及方式等事項訂定辦法。   三、為避免相關債務免責之規定損及本保險基金財務穩定,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二規定,於第三項定明應繳還而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排除相關法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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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4 條規定:「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