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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扣減之。
  2. 前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應繳還而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且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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