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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4 條

  1. 1.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扣減之。
  2. 2.前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應繳還而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且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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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障法第34條,根據該法規,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扣減之。此條款指出如果已經領取的保險給付被撤銷或廢止,保險人有權從已領取的給付金額中扣減。另外,關於扣減保險給付的種類、方式、金額等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扣減方式及相關事項會由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規定。 此外,第一項應繳還而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并且不適用公司法的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以及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這表示應繳還但尚未繳還的保險給付,優先於一般債權受到清償,并且不適用特定法規對債務的免責規定。 以上解釋資料參考了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第2項與第3項的相關規定,並且提及了法律上的債務清償優先順序及免責規定,這些都是法律系教授分析逐條釋義時所需參考的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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