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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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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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8條,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這表示被保險人若因職業災害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從事工作,且領取了失能給付,保險人將會逕自取消其保險資格。這項規定之參考資料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本身,並且可舉例如本院判斷書中所引用的相關法條和判決書。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立法理由本保險係屬在職保險,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且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者,不應繼續參加本保險,爰將之定明為逕予退保之條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00423 制定)
本保險係屬在職保險,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且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者,不應繼續參加本保險,爰將之定明為逕予退保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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