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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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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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7條,保險人在審核失能給付時,如果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要,可以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進行複檢。這表示在審核失能給付時,保險人有權力選定適當的醫院或醫師進行複檢,以作為審核的依據。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勞工申請失能給付,而保險人認為需要進行複檢,根據法條的規定,保險人可以選定特定的醫院或醫師進行詳細的身體檢查,以確定失能程度及給付的必要性。這樣的措施能夠保障失能給付的正確性及合理性。
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立法理由為利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時,能正確審定失能狀態及等級,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明被保險人有複檢之必要,保險人得指定醫院或醫師為之。
- 核名詞
(1100423 制定)
為利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時,能正確審定失能狀態及等級,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明被保險人有複檢之必要,保險人得指定醫院或醫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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