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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47 條

保險人於審失能給付,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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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7條,保險人在審核失能給付時,如果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要,可以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進行複檢。這表示在審核失能給付時,保險人有權力選定適當的醫院或醫師進行複檢,以作為審核的依據。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勞工申請失能給付,而保險人認為需要進行複檢,根據法條的規定,保險人可以選定特定的醫院或醫師進行詳細的身體檢查,以確定失能程度及給付的必要性。這樣的措施能夠保障失能給付的正確性及合理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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