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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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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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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為促使本保險給付之請領者,儘速行使權利,並慮及職業傷病原因即時查證之需求,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定明本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00423 制定)

為促使本保險給付之請領者,儘速行使權利,並慮及職業傷病原因即時查證之需求,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定明本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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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7 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