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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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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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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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為促使本保險給付之請領者,儘速行使權利,並慮及職業傷病原因即時查證之需求,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定明本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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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23 制定)
為促使本保險給付之請領者,儘速行使權利,並慮及職業傷病原因即時查證之需求,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定明本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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