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給付種類如下: 一、醫療給付。 二、傷病給付。 三、失能給付。 四、死亡給付。 五、失蹤給付。
本保險之給付種類如下: 一、醫療給付。 二、傷病給付。 三、失能給付。 四、死亡給付。 五、失蹤給付。
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領取遺屬年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再婚或不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