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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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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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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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立法理由為使保險人審核保險給付所據資料完整明確,避免誤發,爰課予相關義務人就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有配合提供證明文件及接受複檢之義務。
- 第四十七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47 條條文
(1100423 制定)
為使保險人審核保險給付所據資料完整明確,避免誤發,爰課予相關義務人就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有配合提供證明文件及接受複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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