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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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