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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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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立法理由為使保險人審核保險給付所據資料完整明確,避免誤發,爰課予相關義務人就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有配合提供證明文件及接受複檢之義務。

(1100423 制定)

為使保險人審核保險給付所據資料完整明確,避免誤發,爰課予相關義務人就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有配合提供證明文件及接受複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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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1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