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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退醫療費用: 一、遭遇職業傷病,未持醫療書單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於事後補具。 二、於我國境內遭遇職業傷病,因緊急傷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 三、於我國境外遭遇職業傷病,須於當地醫院或診所診療。
  2. 前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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