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 三、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 三、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本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二章保險給付支出、第六十二條編列之經費、第四章與第六章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支出、審核保險給付必要費用及前條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