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
全國法規
智慧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智慧
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親授
看課程介紹
看課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一 節 保險人、基金管理、保險監理及爭議處理
閱讀
研究
精美
PRO
109
條
21
章節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完整版(預設)
律師書狀附件版
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完整版(預設)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
全文
速覽
PRO
法典地圖
點章節直達該段條文
第一節 保險人、基金管理、保險監理及爭議處理
§ 3–5
第 一 節 保險人、基金管理、保險監理及爭議處理
第 3 條
開啟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第 4 條
開啟
本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中央
主管機關
監理,並適用
勞工保險條例
之監理規定。
第 5 條
開啟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
受益人
、支出殯葬費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人依本章
核定
之案件有爭議時,應自
行政處分
達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提
起訴
訴願
及
行政訴訟
。
前項爭議之審議,適用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其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委員,應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勞工團體代表,且比例合計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內文搜尋
法規結構
第一節 保險人、基金管理、保險監理及爭議處理
§ 3–5
全國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法律人學院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