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3開新分頁第 一 節 保險人、基金管理、保險監理及爭議處理 §3開新分頁第 二 節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6開新分頁第 三 節 保險費 §16開新分頁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26開新分頁第 一 款 總則 §26開新分頁第 二 款 醫療給付 §38開新分頁第 三 款 傷病給付 §42開新分頁第 四 款 失能給付 §43開新分頁第 五 款 死亡給付 §49開新分頁第 六 款 失蹤給付 §55開新分頁第 七 款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56開新分頁第 五 節 保險基金及經費 §59開新分頁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62開新分頁第 一 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 §62開新分頁第 二 節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 §70開新分頁第 三 節 職業傷病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73開新分頁第 四 章 其他勞動保障 §77開新分頁第 五 章 罰則 §92開新分頁第 六 章 附則 §102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第 二 節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2 條1.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2.勞工於其雇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前到職者,雇主應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當日,辦理前項投保手續。3.前二項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內容和範例。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