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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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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
  2. 2.勞工於其雇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前到職者,雇主應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當日,辦理前項投保手續。
  3. 3.前二項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內容和範例。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   勞工於其雇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前到職者,雇主應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當日,辦理前項投保手續。   前二項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

立法理由一、基於社會保險強制性原則,第六條至第八條之勞工係本保險之強制納保對象,為明確投保單位向保險人列表通知辦理投保手續義務之時點,爰為第一項規定。又本保險適用範圍較勞工保險條例擴大,部分勞工於本法施行前已有到職、到訓之事實,於本法施行後始須依規定強制參加本保險,爰其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則應於公告指定日期辦理投保手續。至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時仍在保者,投保單位毋庸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併予說明。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勞工,以其雇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為要件,亦即雇主於符合前開要件之當日,即負有為其勞工辦理參加本保險之義務,爰於第二項定明其應辦理投保手續之時點。

(1100423 制定)

一、基於社會保險強制性原則,第六條至第八條之勞工係本保險之強制納保對象,為明確投保單位向保險人列表通知辦理投保手續義務之時點,爰為第一項規定。又本保險適用範圍較勞工保險條例擴大,部分勞工於本法施行前已有到職、到訓之事實,於本法施行後始須依規定強制參加本保險,爰其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則應於公告指定日期辦理投保手續。至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時仍在保者,投保單位毋庸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併予說明。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勞工,以其雇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為要件,亦即雇主於符合前開要件之當日,即負有為其勞工辦理參加本保險之義務,爰於第二項定明其應辦理投保手續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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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2 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