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內容和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4 則
- 為兼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強制納保政策落實與轉銜遺屬年金之性 質,第 36 條第 1 項所定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範圍,不包含第 50 條第 1 項所定之遺屬年金
- 勞動部就相關勞動保險被保險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投保單位於 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期間投保之加保資格認定,得否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 據以申請失業給付,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事宜涉及相關法規適用之說明
- 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勞工,於投保單位補辦理投 保手續當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應依同法第 36 條規定令投保 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
-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以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所定投 保單位,其中之一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退保手續,或職業工會被保險 人另受僱於同法第 6 條所定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手續 ,且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保險事故,保險人於發給保險給付後,其「平 均月投保薪資」應就被保險人於該投保單位任職期間,依同法第 28 條規 定計算,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六條至第八條條文
- 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7 條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