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免課稅捐、保險費免繳、故意造成事故不給付、故意犯罪行為不給付、養子女請領保險給付之條件、無謀生能力之範圍、年金給付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事項、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等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本法之免課稅捐、保險費免繳、故意造成事故不給付、故意犯罪行為不給付、養子女請領保險給付之條件、無謀生能力之範圍、年金給付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事項、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等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前遭遇職業傷病,應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申請補助。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