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作業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作業環境監測之採樣、測定及分析等業務之機構。
二、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三、作業時間短暫: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者。
四、作業期間短暫:指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五、作業環境監測暴露評估(以下簡稱暴露評估):指運用採樣策略及統計方法,分析作業環境監測數據,並與容許暴露標準比較,以掌握勞工暴露狀況之評估。
六、第三者認證機構:指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認證機構。
七、認證實驗室:指經第三者認證機構認證合格,於有效期間內,辦理作業環境監測樣本化驗分析之機構。
本辦法之作業環境監測,分類如下:
一、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本辦法之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以下簡稱監測人員),其分類及資格如下:
一、甲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職業衛生技師證書。
(二)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接受講習。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職業衛生技師證書。
(二)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接受講習。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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