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雇主在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實施,並依附表三記錄監測結果,保存三年。然而,若是屬於附表四所列化學物質,則應保存三十年;粉塵的監測紀錄則應保存十年。此外,監測結果應公告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另外,雇主應於採樣或測定後四十五日內完成監測結果報告,並通報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所通報之資料可供主管機關作為研究及分析之用。 舉例來說,根據93年6月1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0930041240號函所訂定的「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第4點,樣品檢測報告副本及其相關之採樣與檢測數據與紀錄應保存至少5年;而廢棄物、土壤、毒性化學物質之檢測或經委託者認定為重大案件者,則應保存至少10年,依據監測結果的保存時限。 在另一個例子中,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項要求雇主、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實施化學性作業環境測定採得之樣本,應送請認可實驗室作化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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