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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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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訂定監測計畫及實施作環境監測時,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實施。
  2. 2.前項監測之採樣、測定及分析結果(以下簡稱監測結果),應依附表五記錄,並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
  3. 3.雇主應於採樣或測定後四十五日內將監測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通報之資料,主管機關得作為研究及分析之用。
  4. 4.第九條第四項監測計畫及前項監測結果之通報,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雇主在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實施,並依附表三記錄監測結果,保存三年。然而,若是屬於附表四所列化學物質,則應保存三十年;粉塵的監測紀錄則應保存十年。此外,監測結果應公告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另外,雇主應於採樣或測定後四十五日內完成監測結果報告,並通報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所通報之資料可供主管機關作為研究及分析之用。 舉例來說,根據93年6月1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0930041240號函所訂定的「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第4點,樣品檢測報告副本及其相關之採樣與檢測數據與紀錄應保存至少5年;而廢棄物、土壤、毒性化學物質之檢測或經委託者認定為重大案件者,則應保存至少10年,依據監測結果的保存時限。 在另一個例子中,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項要求雇主、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實施化學性作業環境測定採得之樣本,應送請認可實驗室作化驗分析。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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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雇主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訂定監測計畫及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實施。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