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附表一第二款第四十二目、附表二第三款第三目、第四目、第九目、第十目、第十五目至第十八目、第二十目、第四款第九目至第十一目、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附表四、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33共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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