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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33

本辦法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附表一第二款第四十二目、附表二第三款第三目、第四目、第九目、第十目、第十五目至第十八目、第二十目、第四款第九目至第十一目、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附表四、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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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33 條規定:「本辦法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附表一第二款第四十二目、附表二第三款第三目、第四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