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6 條,作業環境監測之採樣、分析及儀器測量之方法,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議方法辦理。根據我所知,這項法規強調了在進行作業環境監測時,必須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建議方法進行。例如,在進行有機溶劑濃度測定時,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標準進行測定,並保存相關紀錄以供檢驗分析。這也符合環境保護業務稽查標準作業程序的規定,強調在進行採樣送驗作業時,需依據相關法規和標準進行,以確保檢測結果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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