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7.01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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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溫度熱指數計算方法如下: 一、戶外有日曬情形者。 綜合溫度熱指數=0.7×(自然濕球溫度)+0.2×(黑球溫度)+0.1×(乾球溫度) 二、戶內或戶外無日曬情形者。 綜合溫度熱指數=0.7×(自然濕球溫度)+0.3×(黑球溫度)。 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計算方法如下: 第一次綜合溫度熱指數×第一次工作時間+第二次綜合溫度熱指數 ×第二次工作時間+……+第n次綜合溫度熱指數×第n次工作時間 ───────────────────────────── 第一次工作時間+第二次工作時間+……+第n次工作時間
- 依前二項各測得之溫度及綜合溫度熱指數均以攝氏溫度表示之。
本標準所稱輕工作,指僅以坐姿或立姿進行手臂部動作以操縱機器者。所稱中度工作,指於走動中提舉或推動一般重量物體者。所稱重工作,指鏟、掘、推等全身運動之工作者。
高溫作業勞工如為連續暴露達一小時以上者,以每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間歇暴露者,以二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並依下表規定,分配作業及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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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量平│輕 工 作│ 30.6 │ 31.4 │ 32.2 │ 33.0 │
│均綜合├────┼────┼────┼────┼────┤
│溫度熱│中度工作│ 28.0 │ 29.4 │ 31.1 │ 32.6 │
│指數值├────┼────┼────┼────┼────┤
│℃ │重 工 作│ 25.9 │ 27.9 │ 30.0 │ 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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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間 比 例 │連 續│25%休息│50%休息│75%休息│
│ 每 小 時 作 息 │作 業│75%作業│50%作業│25%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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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於操作中須接近黑球溫度五十度以上高溫灼熱物體者,雇主應供給身體熱防護設備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前項黑球溫度之測定位置為勞工工作時之位置。
雇主對於首次從事高溫作業之勞工,應規劃適當之熱適應期間,並採取必要措施,以增加其生理機能調適能力。
實施本標準後降低工作時間之勞工,其原有工資不得減少。
雇主原訂高溫作業勞工之工作條件優於本標準者,從其規定。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溫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指導勞工避免高溫作業危害之必要措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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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7.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