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溫作業勞工如為連續暴露達一小時以上者,以每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間歇暴露者,以二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並依下表規定,分配作業及休息時間。 ┌───┬────┬────┬────┬────┬────┐ │時量平│輕 工 作│ 30.6 │ 31.4 │ 32.2 │ 33.0 │ │均綜合├────┼────┼────┼────┼────┤ │溫度熱│中度工作│ 28.0 │ 29.4 │ 31.1 │ 32.6 │ │指數值├────┼────┼────┼────┼────┤ │℃ │重 工 作│ 25.9 │ 27.9 │ 30.0 │ 32.1 │ ├───┴────┼────┼────┼────┼────┤ │ 時 間 比 例 │連 續│25%休息│50%休息│75%休息│ │ 每 小 時 作 息 │作 業│75%作業│50%作業│25%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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