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所稱輕工作,指僅以坐姿或立姿進行手臂部動作以操縱機器者。所稱中度工作,指於走動中提舉或推動一般重量物體者。所稱重工作,指鏟、掘、推等全身運動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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