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以下簡稱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
- 前項監測計畫,雇主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
- 雇主於實施監測十五日前,應將監測計畫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路登錄系統及格式,實施通報。但依前條規定辦理之作業環境監測者,得於實施後七日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