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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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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或依第六條規定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且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監測計畫應由下列人員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之: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三、受委託之執業職業衛生技師。 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五、其他必要之人員。
  2. 2.雇主應使前項第三款之技師,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完成暴露評估報告。 二、依歷次暴露評估結果,提供前項研訂監測計畫有關相似暴露族群劃分、採樣策略及分析評估方法等建議。
  3. 3.雇主對於前二項有關監測評估小組參與研訂監測計畫及技師協助辦理事項之執行情形,應使監測評估小組成員共同簽名,依附表三作成紀錄留存備查,保存三年。
  4. 4.第一項第三款之技師不得為監測機構之人員,且以經附表四所定課程訓練合格者為限。
  5. 5.前項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團體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雇主在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根據作業環境的危害特性和監測目的,制定監測計畫,並確實執行,必要時公告或向勞工代表說明。通常情況下,雇主應在實施監測十五日前將監測計畫通報,但如果是依規定辦理的作業環境監測,則可在實施後七天內通報。 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本身,其具體內容包括雇主應如何規劃監測計畫、公告或向勞工代表說明,以及通報的時限要求。舉例如下:在台灣,南區勞工檢查所曾對一間公司實施了有機溶劑作業檢查,發現公司違反了相關監測規定,雇主沒有按照要求執行作業環境監測並通報,最終被要求支付罰款。這可以作為具體案例來解釋該法規的實際應用。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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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或依第六條規定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