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若監測項目屬物理性因子或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的化學性因子,則可以僱用乙級以上的監測人員或委由執業的工礦衛生技師辦理。例如,二氧化碳、硫化氫等化學性因子可以使用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 參考資料中的《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裁判內容》有關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该資料提及的案例解釋了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和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二條的具體應用,顯示了法條在實際案例中的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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