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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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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實施作環境監測時,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但監測項目屬物理性因子或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之下列化學性因子者,得僱用乙級以上之監測人員或委託執業職業衛生技師辦理: 一、二氧化碳。 二、二硫化碳。 三、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四、次乙亞胺。 五、二異氰酸甲苯。 六、硫化氫。 七、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2. 2.前項監測人員及執業職業衛生技師辦理監測時,其測定儀器設備應符合第十八條附表七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若監測項目屬物理性因子或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的化學性因子,則可以僱用乙級以上的監測人員或委由執業的工礦衛生技師辦理。例如,二氧化碳、硫化氫等化學性因子可以使用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 參考資料中的《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裁判內容》有關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该資料提及的案例解釋了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和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二條的具體應用,顯示了法條在實際案例中的適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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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但監測項目屬物理性因子或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