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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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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測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附表七)。 二、甲級監測人員三人以上或執職業衛生技師一人以上。 三、專屬之認證實驗室。
  2. 2.前項第三款之認證實驗室,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7025或國際標準ISO/IEC17025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實驗室認證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依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8條之規定,監測機構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之管理手冊,並依管理手冊所定內容,記載執行業務及實施管理,相關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此外,前項管理手冊內容及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舉例來說,如果是對於有機溶劑作業場所的監測,監測機構應按照管理手冊所定內容記載有機溶劑濃度的監測情形,並保存相關紀錄及文件三年,同時必須遵從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規定。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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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監測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附表七)。 二、甲級監測人員三人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