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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測機構之監測人員應親自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業務。
  2. 監測機構於執行作業環境監測二十四小時前,應將預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之行程,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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