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作業環境監測之規劃及暴露評估,雇主得委託執業職業衛生技師等相關專業人員,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暴露評估技術服務類別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等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根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7 條,第一項規定監測機構的監測人員應親自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業務。這表示監測人員不能委任他人代替執行監測工作,需親自到場進行監測。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有機溶劑作業之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其濃度一次以上。這和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7 條第二項有關,要求監測機構在執行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將行程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的網路申報系統中。因此,在進行作業環境監測之前,監測機構需要依法登錄行程,以符合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