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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測機構之監測人員及第十條之二之執業工礦衛生技師,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各種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相關講習會、研討會或訓練,每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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