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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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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第十八條資格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附表八),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機構設立登記或執證明文件影本。 二、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清單。 三、監測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影本。 四、認證實驗室及化驗分析類別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委託或設置實驗室之證明文件影本(協議書如附表九)。 六、具結未有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情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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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具備第十八條資格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附表八),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