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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之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以下簡稱監測人員),其分類及資格如下: 一、甲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一)工礦衛生技師證書。 (二)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經講習。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一)工礦衛生技師證書。 (二)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經講習。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2.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作業環境測定技術士證照者,可繼續從事作業環境監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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