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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但不包括小型壓力容器。 二、第二種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 三、MPa :壓力單位,百萬帕斯卡。 四、最小厚度:指依本標準規定算得之安全強度所必要之材料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