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0.21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報驗義務人輸入本法第八條所定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類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具結,申請先行放行: 一、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尚未依法張貼合格標章。 二、已申請型式驗證之產品,尚未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三、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其為未組裝完成品。 四、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其為全拆散或半拆散之零組件。 五、其他有先行放行之必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先行放行者,對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一型式產品,以核准一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以一次為限: 一、經核准先行放行之待測產品數量不足,致無法完成型式驗證。 二、經核准先行放行之產品未具型式代表性,致執行型式驗證有困難。
- 報驗義務人依前項但書規定申請先行放行者,應於原申請案之核准期限屆滿前,檢附受理型式驗證機構出具之說明文件為之,並以一次為限;其核准期限,以原申請案之期限為準。
本辦法所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0.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