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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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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機械類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准先行放行: 一、經型式驗證不合格之同一型式產品,未於驗證不合格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 二、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一型式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先行放行,未於核准日起一年內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且未完成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但經核准展延驗證期限者,以該期限屆滿時為準。 三、產品顯有安全顧慮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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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機械類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先行放行: 一、經型式驗證不合格之同一型式產品,未於驗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