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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二章 技能競賽之實施

§ 5–95

5
本會依下列原則選定技能競賽: 一、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辦理之職類。 二、國家經濟建設所需之職類。 三、提昇人民生活水準之職類。 四、具有中國傳統文化之職類。 五、已公告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
7
技能競賽之辦理次數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每年辦理一次。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隔一年辦理一次。 三、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技能競賽舉行;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舉行。 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因故停辦時,本會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內公告之。
8
報名參加技能競賽之各職類人數為三人或三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如報名人數二人或二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競賽。
9
各項技能競賽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工具、量具及相關設施等,進行裝配、檢修或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