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依下列原則選定技能競賽: 一、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辦理之職類。 二、國家經濟建設所需之職類。 三、提昇人民生活水準之職類。 四、具有中國傳統文化之職類。 五、已公告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
抱歉,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