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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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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單位得依第二條第五款向本會申請辦理技能競賽: 一、直轄市或縣(市)以上政府機關。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全國性同業公會聯合會、職業工會聯合會、工業會及商業會等法人團體。 前項規定舉辦競賽之單位,得向本會申請認可。經認可者,自該單位發給前三名成績證明書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丙級技能檢定者,得申請免術科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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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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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第五款條文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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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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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下列單位得依第二條第五款向本會申請辦理技能競賽: 一、直轄市或縣(市)以上政府機關。 二、高級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