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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人學習職業技術、提高國家職業技術水準而辦理技能競賽,特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所稱技能競賽係指: 一、全國技能競賽。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國手選拔賽。 四、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五、其他經本會准之技能競賽。 前項第四款國際技能競賽係指由國際技能競賽組織主辦;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係指由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
3
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由本會辦理。 前項技能競賽,本會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4
下列單位得依第二條第五款向本會申請辦理技能競賽: 一、直轄市或縣(市)以上政府機關。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全國性同業公會聯合會、職業工會聯合會、工業會及商業會等法人團體。 前項規定舉辦競賽之單位,得向本會申請認可。經認可者,自該單位發給前三名成績證明書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丙級技能檢定者,得申請免術科測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