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技能競賽係指: 一、全國技能競賽。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國手選拔賽。 四、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技能競賽。 前項第四款國際技能競賽係指由國際技能競賽組織主辦;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係指由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
從上述法規可以明確得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 條對技能競賽的定義包括了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以及其他經本會核准的技能競賽。其中,第四款中對於國際技能競賽和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進一步做了明確的解釋。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和保障有明確的法律規範,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這項法律保障在保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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