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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 異動日期:105 年 12 月 2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勾稽及查業務,以維護國民健康,特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查。 五、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之管理及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發展。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