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勾稽及查核業務,以維護國民健康,特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12.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查核。
五、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之管理及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發展。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12.2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