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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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查核。 五、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之管理及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發展。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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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51209 制定)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查核。 五、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之管理及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發展。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本局之權限職掌。
- 勾稽名詞
- 核名詞
(1051209 制定)
本局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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